苏州博士联合会规章制度
苏州博士联合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博士联合会(以下简称博联)理事管理,保证理事管理和理事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会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博士联合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入会资格和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能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以在苏州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为主体,少量被联合
第三条 理事会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苏州博士联合会理事申请表》;
三、将材料报博联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审批;
四、在会员群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新增理事信息。
第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具有博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博联举办的论坛、博览会、展览会、展示会、研讨会、交流会、专业培训和评选表彰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博联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博联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优先在博联刊物和网站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博联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及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博联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博联决议;
二、维护博联合法权益和声誉,促进博联事业发展;
三、积极参加博联组织的有关活动,向博联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完成博联交办的事宜。
第七条 理事的退会及除名
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博联相关部门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理事资格:
一、自愿退会,书面通知。
二、理事如果连续两年理事会出席率低于百分之五十或一年内未参加博联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苏州博士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理事资格。
第八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博联拥有解释权,理事会拥有修订权。
苏州博士联合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联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博联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 秘书处是博联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编制博联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五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理事长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六条 博联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七条 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第八条 如博联解散、撤销等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博联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博联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十条 经费支出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用设备、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福利开支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4、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5、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6、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7、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十一条 博联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博联秘书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理事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二条 博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博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